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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楚诉危地马拉统治者案
发布时间:2012/12/3 已被浏览 3380

根据1985年西班牙《司法组织法》(Ley Orgánical del Poder JudicialLOPJ)第23.4条的规定,根据西班牙刑法,西班牙高等刑事法院有权针对西班牙公民或外国人在西班牙境外所犯的下列罪行行使管辖权:灭种罪,恐怖主义犯罪,海盗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伪造他国货币罪,与卖淫、引诱未成年人及其他有伤风化行为相关的犯罪,非法贩运精神药品、毒品和麻醉药品犯罪,以及根据国际条约,应该由西班牙规定的其他犯罪。

1999122针对危地马拉统治者在1962-1996年间所犯下的灭种、酷刑、恐怖主义犯罪及绑架罪行,曾获诺贝尔和平奖的曼楚(Rigoberta menchú)在西班牙对其提出了指控。对于曼楚的指控,西班牙初审法院依然宣称自己有权受理。针对初审法院的受理决定,检察官提出了上诉,认为由于西班牙与相关犯罪之间并不存在“直接联系”,因此,初审法院应拒绝受理。高等刑事法院指出,相对于属地管辖而言,普遍管辖权应具有补充的性质。只有在犯罪地(即危地马拉)当局不启动司法程序和受害者中有西班牙国民的情形下,西班牙才可以行使自身的普遍管辖权。高等刑事法院的上述决定随后被上诉至西班牙宪法法院。2005926,西班牙宪法法院做出了裁决。宪法法院在解释《司法组织法》第23.4条时首次强调,西班牙法院基于该条在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时候,不需要“直接联系”。即使相关犯罪没有发生在西班牙境内,犯罪者不具有西班牙国籍,受害人也非西班牙国民,西班牙仍然有权行使普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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