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结束后,盟国于1947年同意大利缔结了和平条约。在和平条约第77条中,意大利“代表意大利本国和本国国民放弃所有起诉德国和德国国民在1945年5月8日未偿付诉讼的权利。这种放弃应认为包括债务、由在战争过程中的安排所引起的所有政府间诉求和所有因战争期间损失或损害而产生的诉求。”
德国于1953年通过了《纳粹受害者联邦赔偿法案》,并于1965年进行了修正。但由于该法案对应予赔偿的受害者有诸多限制,而导致很多意大利受害者无法根据该法案寻求赔偿。此外,根据2000年一部联邦法律所建立的“记忆、责任与未来”的基金,同样对索赔者的身份附加了诸多限制,这就直接导致很多意大利战争受害者如战俘等无法通过上述途径获得有效救济。在通过在德国的诉讼和在欧洲人权法院的诉讼依旧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形下,从1998年法里尼(Luigi Ferrini)诉德国案开始,很多意大利战争受害者开始试图通过在本国法院提起针对德国的诉讼这一方式来获得救济。对于此类诉讼,意大利法院开始均以德国享有国家豁免为由拒绝受理。2004年3月11日意大利最高上诉法院(Italy Court of Cassation)的裁决是此类诉讼的分水岭,因为该法院裁决确认意大利对此类诉讼有管辖权,理由是:如果某一行为构成国际犯罪,在此情形下,国家豁免不应适用。此后,基于上述裁决,很多针对德国的诉讼都在意大利被提起。
与此同时,部分希腊战争受害者在寻求本国法院执行针对德国的判决未果的情形下,转而试图利用意大利法院寻求执行并得到了意大利法院的积极回应。
在上述背景下,德国于2008年11月23日在国际法院提起了针对意大利的诉讼,认为意大利法院支持本国国民诉德国的行为和支持希腊国民寻求在意大利执行德国国家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德国依国际法所享有豁免的侵犯。
对于德国的指控,意大利除了为自身抗辩(但意大利对对德国有关执行德国国家财产的指控并不质疑)外,还提出了反诉,即德国违背了为意大利的这些战争受害者提供赔偿的义务,因此,德国应终止自身不法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与有效的赔偿。但由于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欧洲公约》第1条基础之上,根据该公约第27条的规定,即公约不适用于“本公约在争端当事各国之间生效以前事实和情况的争端”,由于公约于1961年4月18日开始在德国和意大利之间生效,意大利反诉正好属于公约第27条所规定的“事实和情况”,因此,国际法院裁决其对此反诉无管辖权。由于对此反诉所涉及到的实质性问题即国家是否有义务为严重国际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问题无管辖权,国际法院有关本案的最终实体性判决的意义也因此而受到影响。
国际法院于2012年2月3日对本案做出了最终实体判决。在判决中,对于意大利关于国家豁免规则不适用于在所在国因死亡、人身伤害等所引起的民事诉讼的主张,国际法院通过对很多国家有关国家豁免实践的考察后认为,由于国家豁免系习惯国际法规则,除个别国家以外,当前多数国家在实践中并未采纳意大利所称的实践;对于意大利所主张德国的违法行为违背的系国际强行法规则,而国家豁免规则并非强行法规则,因此,在二者同时适用的时候,强行法规则应优先适用的主张,国际法院指出,规则的重要属于实体性规则,而豁免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二者范畴不同,不能因为实体规则的重要而忽视程序性规则甚至漠视程序性规则,在此意义上,国际法院同样没有支持意大利的主张。最后,国际法院判称,意大利的行为构成了对德国所享有的国家豁免的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