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下午,应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的邀请,宋杰教授给该院法学研究生作了题为“管辖权的功能与进取性管辖权体系的构建”的学术报告。
在报告中,宋杰教授从管辖权的定义入手,讨论了管辖权的三种功能,即在传统国际关系中作为主权象征的功能,在合作国际关系中承担了终结“有罪不罚”的功能,和在对等的国际关系中作为反制、报复工具的功能,认为这三个功能应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对待和考虑。以管辖权的功能为基础,宋杰教授进一步介绍了进取性管辖权体系的含义,其主要特征,以及其对于我国当前和未来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宋杰教授讨论了如何在我国法律体系内构件进取性管辖权体系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