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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绍尔诉中国案:挑战与应对
发布时间:2014/5/10 已被浏览 2935

424日,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在国际法院提起了针对我国在内的共九个国家的诉讼。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际法院被诉,所诉事项涉及到我国履行基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下称公约)第6条而承担的国际义务。

马绍尔的此次诉讼,实质上是近年来国家通过国际法院所进行司法干涉的继续和最新发展。由于此次诉讼既关涉到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诚意,也事关国家形象和我国核战略的未来走向,因此,对于此诉讼,我国务必需高度重视,积极、妥善应对。

一、马绍尔的诉讼是司法干涉的最新发展

马绍尔的诉讼,实质上是近年来国家通过国际法院所进行的司法干涉的继续和最新发展。

所谓国家通过国际法院进行司法干涉,是指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一国在自身利益没有遭受到任何实质性损害的情形下,单纯地基于其在所诉事项上所享有的“共同利益”而在国际法院起诉另一国。其类似于国内法中的公益诉讼。

司法干涉行为在国际法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多起。如针对塞内加尔庇护乍得前总统哈布雷的不法行为,比利时于2009年在国际法院起诉塞内加尔,指控其行为违背了其基于《禁止酷刑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又如针对日本在南极捕鲸的不法行为,澳大利亚于2010年在国际法院起诉日本,指控其行为违背了其基于《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对于这两个国家的此类干涉行为,国际法院在2012年和2014年的相关判决中都予以了支持。

马绍尔在所诉事项上并不享有直接的现实性利益。在诉英国的申请书中,马绍尔即明确地指出,就《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而言,公约当事国所承担的义务是针对整个国际社会成员承担的,在监督当事国履行公约义务事项上,马绍尔享有共同利益,因此,其有权针对公约当事国违背公约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

马绍尔通过此次诉讼,将司法干涉范围由此前的人权领域和环境与物种保护领域推广到了核武器防扩散领域,因而构成司法干涉的最新发展。

二、马绍尔诉讼策略的独到之处

马绍尔此次在国际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对拥有核武器国家进行司法干涉,其所采取的诉讼策略也是非常有效的,有其独特之处:(1)其采取的是“打包式”诉讼,把拥有核武器的所有国家都起诉了;(2)其同时还采取了“分类式”诉讼,将被诉的九个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际法院明确拥有管辖权的,这类国家包括英国、印度和巴基斯坦,另一类是国际法院在当前阶段并不拥有管辖权、需等相关国家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之后才有权管辖的国家,这类国家包括中国、美国、以色列、法国、俄罗斯和朝鲜。

“打包式”诉讼和“分类式”诉讼相结合的“妙处”在于:即使中国、美国等国家最终不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从而导致国际法院无权审理针对这些国家的诉讼,但由于这些国家是公约的当事国(朝鲜除外),在国际法院有权审理针对英国等三国的诉讼的情形下,一旦国际法院最终判决英国等国败诉,其违背了自身基于公约第6条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该判决同样会对中国、美国等产生影响。更有甚者,由于马绍尔主张公约第6条具有习惯国际法地位,一旦此主张被国际法院接受,中国即使以后决定退出公约,相关义务依然会约束中国。因此,国际法院是否拥有对诉中国这一案件的管辖权,就并非问题的关键。国际法院的最终裁决和美国等国的反应才是我们考虑如何应对时应考虑的重点。

三、我国积极应诉的必要性

对于马绍尔的诉讼,如果我国不积极应诉,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国际法院一旦裁决英国败诉,由于我国同样系公约当事国,他国会据此认为我国同样没有履行公约义务;(2)一旦国际法院裁决公约第6条反映的是习惯国际法,无论一国是否加入公约,该规定都对其有约束力。换言之,在此背景下,即使中国以后退出公约,相关规定依然对中国有效;(3)如果美国等国接受了国际法院管辖权,而我国不接受,则会明显地影响到其他国家对我国的认知和判断,会导致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被动,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

我国积极应诉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展示自身的正面国际形象。积极应诉一方面向国际社会展示了我国正视自身承担的国际义务的立场,另一方面,如果美国等国不应诉,我国应诉则凸显了对于国际法院的支持立场和履行条约义务的积极态度;

2)有利于向国际社会阐释自身有关核武器的积极主张,并能有效弥补此前未参与国际法院有关核武器咨询意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与国际法院曾经就核武器使用的合法性问题所发表的两个咨询意见一样,本案将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核武器的使用及国家核战略未来走向等问题。由于我国一直主张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等,相关主张在核武器使用的伦理上具有先进性,因此,我国应积极利用国际法院这一重要平台来宣扬相关主张。遗憾的是,在此前的两个咨询意见案中,尽管拥有核武器的其他国家都参与了,我国却没有参与,从而丧失了一次很好的利用国际法院的机会。本案将是有关核武器问题的又一重要案例,因此,自然应把握此机会,积极参与。

3)参与本案即使败诉,后果也并不可怕。我国参与本案,即使国际法院最终判决我国败诉,认为我国违背了公约相关义务,由于法院所做判决系行为宣告性判决,而非结果性判决,我国败诉之后也只需要承担相关的行为义务,即与其他国家一起启动核裁军的相关谈判,需承担的判决后果很轻。由于就核裁军问题达成协议需要所有国家一致行动,因此,即使本案败诉,对于我国有关核裁军问题的立场也无特别明显影响。

4)有利于我国熟悉国际法院诉讼程序,从而能为今后更多地利用国际法院“热身”。我国目前还从来没有利用过国际法院来解决与他国间的争端。没有利用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国际法院不熟悉,有一种恐惧,担心败诉。但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表明,任何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都有利有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败诉并不可怕,不利用会丧失更多机会。本案可作为我国熟悉和利用国际法院的第一个案例。一旦我国熟悉了相关诉讼程序,对诉讼有了全新的认识与体会,今后更多地利用之就自然“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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