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究所概况  
新闻中心
 
科研项目与成果
 
国际法经典案例
 
热点问题和最新发展
 
国际法资料
 
中国国际法实践动态
国际法资料
  国际法资料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起胜诉案例
发布时间:2014/4/22 已被浏览 1699

上海法院扣押日船赔偿二战时损失(图)

2014-04-21 11:07:00 来源: 泉州晚报(泉州) 
分享到
法院扣押的一艘日本船舶
法院扣押的一艘日本船舶 仲新

  本报讯 据上海海事法院官方网站19日晚发布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扣押。

  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将两艘轮船借给一家日本公司,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

  1988年12月30日,原告“原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震、陈春等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

  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据介绍,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起胜诉案例。

  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该案判决生效后,原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予以扣押。

  (东方)

  新闻

  纵深

  祖孙三代的世纪诉讼

  2003年11月25日,一桩官司静悄悄地在上海海事法院开始了它的第五次庭审。这场中国第一代船王祖孙三代的世纪诉讼,是对日民间索赔时间最长、金额最大的官司。

  船王第一代

  北伐立下汗马功劳

  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的陈顺通,14岁闯荡上海滩,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因拯救被军阀追捕的国民党元老张静江,陈被张举荐为国民航运公司经理,为北伐军暗中运送军火立下汗马功劳。

  北伐胜利后,陈顺通在上海均泰钱庄优惠信贷支持下买入“太平”号货轮。1930年9月1日,陈顺通的中威轮船公司成立。此为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公司。4年内,陈又先后从英、澳购进“新太平”、“顺丰”、“源长”三轮,其中的“顺丰”号时为中国最大的货轮。中威公司船只总吨位2万吨,陈为中国第一船王。

  1936年10月14日,应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陈顺通代表中威与“大同”在上海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

  1937年“八一三”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为响应国民政府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的要求,陈顺通将“中威”剩余的两艘货轮“太平”号和“源长”号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

  而日本“大同”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方告以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

  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陈顺通请求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索取被“捕获”的两轮,并向驻日美军司令麦克阿瑟发信求援。这时他才得知战争中两轮均已沉没(“顺丰”号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触雷沉没)。伤心的陈顺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14日病逝。但日本1947年5月3日颁布的新宪法中有国家承担战争赔偿的规定,给临终前的陈顺通索赔希望,他立下遗嘱,要求儿子陈恰群全权处理两轮的索赔事宜。

  船王第二代

  十年官司劳而无功

  1958年,陈恰群自上海迁居香港。陈抵港第一件事就是与日本“大同”联系。心有不甘的陈恰群1961年奔赴日本,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旅。他根据大同海运株式会社1940年的信向日本政府索赔,不断在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日本递信省之间奔波。日本政府经1961年至1964年的漫长调查后做出答复: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一事查无实据,不予认可。

  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的民事调停。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经过数十次庭审,1974年10月25日,数十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这个结果又让陈恰群大病一场。

  船王第三代

  “我们这一代一定能赢”

  陈恰群日本索赔失败后是漫长的山重水复疑无路。但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民法通则》为陈氏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因《民法通则》的时效性,最高法院规定“凡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国本土受理。

  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而这个教科书式的异常复杂的案件,此时的被告则由日本政府变成了日本的企业并且被告对象一变再变。因为律师团仔细研究后发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当年对“船王”陈顺通称两轮被日本政府“捕获”无任何证据,是欺诈行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但是,当年的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20世纪60年代并入日本海运,日本海运又在20世纪80年代并入日本NAVIXLINE(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1999年4月它又被并入日本第二大海运公司商船三井船舶株式会社。

  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Copyright 2008-2011 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网站后台入口]
电话:(86)571-28008506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 邮箱:sj@mail.zjg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