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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航空公司诉CAA案
发布时间:2012/12/3 已被浏览 4523

20001031深夜,新加坡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47客机在执行飞往加拿大蒙特利尔的飞行任务的时候,在隶属于台湾民航管理部门(the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简称CAA)的台北中正国际机场起飞时坠毁,机上179人中共有8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一个叫François Parent的受伤旅客及其他旅客据此在加拿大魁北克最高法院提起了针对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新加坡航空公司主张,CAA应对此坠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应将其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CAA则主张,自己作为台湾的一个政府部门,应该享有国家豁免。对于CAA的这一抗辩,新加坡航空公司给加拿大对外事务和商务部去函,以征询台湾是构成加拿大《国家豁免法》第14节中所称的“国家”,还是仅仅构成一个国家的“政治区分单位”(a political subdivision)。对于新加坡航空公司所提的“台湾是否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加拿大对外事务和商务部答复称,由于加拿大执行一个中国的政策,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不能对上述问题予以肯定性答复(respond positively),也不能应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请求而颁发相应证明文件。

尽管加拿大对外事务和商务部拒绝根据《国家豁免法案》第14节给台湾出具其构成一个“国家”的证明文件,魁北克最高法院在20031022日的判决中依然支持了CAA的主张,认为(某一实体)缺乏基于加拿大国家豁免法第14节所颁发的证明文件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就无权主张和享有豁免,“缺乏(对外事务和商务部出具的)国家资格证明证书并不能构成认定台湾非一个国家的决定性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在政治和外交部门不能正式承认某一情势并据此颁发证明文件的情形下,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来对相关事实做出判断并得出必要的法律结论。法院指出,由于《国家豁免法》并没有对“外国国家”下一个定义,要认定台湾是否构成《国家豁免法》第14节中所称的“外国国家”,就必须根据国际法的相应定义来做出判断。法院指出,《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从四个要素的角度对国家进行了定义,即确定的领土、固定的人口、有效政府和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法院进一步指出,其他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承认并不具有“构建”的效果;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

法院考虑到如下“事实”:加拿大和台湾之间早在1996年就签署了彼此之间关于货物临时通关的议定书;加拿大承认台湾当局所签发护照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如下事实是确定无疑的:(1)台湾有确定的领土;(2)台湾有永久的人口;(3)台湾拥有一个有效的政府;(4)台湾与其他国家建立了关系:台湾与27个国家保持着外交关系。据此,法院得出结论,台湾符合一个“国家”的标准,CAA有权享有《国家豁免法》所规定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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