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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法经典案例
从罗马移出黄金货币案
发布时间:2011/7/7 已被浏览 6539

1、案情背景

二战期间,德国从各国劫掠了大量的黄金,其中,包括1943年将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保存在罗马的2338.7565公斤黄金掠夺到柏林。战争结束后,1946114,法国、英国、美国、阿尔巴尼亚等国在巴黎签定了一项德国赔偿协定(简称“巴黎协定”)。巴黎协定第三部分规定:应将在德国境内发现的黄金汇成一项基金,按各国因德国掠夺或不法移走而遭受黄金损失的比例予以分配,而不是将黄金归还给原所有国。该部分还规定,由法、英、美三国政府各在其德国占领区负责执行,并以三国政府指派的三国委员会协助。意大利于19471216加入巴黎协定第三部分。

    对于上述2338.7565公斤黄金,意大利和阿尔巴尼亚都向三国委员会提出了权利要求。意大利要求的依据是: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原为1925年一家意大利企业所创设,而该创设,当时获得了阿国政府的特许;1945113,阿尔巴尼亚颁布国有化法令,没收了该银行而没有给予任何补偿。意大利认为,阿国的国有化措施违反了国际法,因此,该批黄金应归属意大利。阿国则以所有者的名义对该批黄金提出权利要求。

1950年,三国委员会断定,自身无权解决这种争端。1951425,法、英、美三国在华盛顿达成协议,同意将此问题交由一名仲裁人裁决。三国提交的问题是:根据巴黎协定,这笔从罗马运走的黄金,是属于阿尔巴尼亚还是意大利,或不属于二者中的任何一国?三国在签署协议的同时还附加了一项声明(华盛顿声明),声明宣称:如果仲裁人做出对阿尔巴尼亚有利的裁决,这笔黄金应移交给英国,以部分偿还科孚海峡案中在法律上已获判定但尚未履行的阿尔巴尼亚的赔款,除非在裁决做出后90天内,阿尔巴尼亚向国际法院对英国的主张提出异议,或意大利同样地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1)要求把这笔黄金移交给意大利,以抵偿意大利向阿尔巴尼亚提出的赔偿要求;或者(2)意大利还是英国的请求权具有优先性。三国政府还表示,为使国际法院能审理上述意大利,或阿尔巴尼亚,或意阿两国的请求书,他们愿意以被告的资格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并遵守国际法院做出的相应判决。

与本案有关的科孚海峡案的大致案情是:1946年,英国军舰在经过科孚海峡时触发了埋设的水雷,军舰遭受严重损坏,并有部分海军人员伤亡。1947年,英国在国际法院提起针对阿尔巴尼亚的诉讼。在194949的实体判决中,国际法院判定,阿尔巴尼亚应对1946年英国军舰触发水雷事件承担责任;19491215,国际法院判决阿国应赔偿英国843947英镑。但阿国一直拒绝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案情关键点

1953220,由国际法院院长提名的仲裁人格索塞霍尔裁定,上述黄金在巴黎协定第三部分的含义内应属于阿尔巴尼亚所有。

阿尔巴尼亚不仅没有参与仲裁程序,而且在仲裁裁决做出后的90天期限内,也没有根据华盛顿声明在国际法院采取任何行动。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防止黄金会因此而被移交给英国,意大利必须根据华盛顿声明的规定向国际法院递交请求书。

3、意大利的实际诉讼策略

    1953519,就在华盛顿声明所规定的90天期限的最后一天,意大利向国际法院递交了请求书,请求书针对的对象是法国、英国和美国。在请求书中,意大利共提出了2项诉求:(1)要求法、英、美三国应将上述属于阿国所有的黄金移交给意大利,以部分抵偿因阿国1945年国有化法令而给意国带来的损失;(2)意大利的上述权利应优先于英国获得抵偿的权利。

在意大利启动了在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之后,国际法院很快就确定了原告国和被告国递交诉状和辩诉状的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意大利并未向国际法院递交诉状,而是递交了一份称为“先决问题”的文件。在该文件中,意大利认为,由于自己在请求书中提出的第一项诉求涉及到了阿尔巴尼亚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因而将不可避免地牵涉到阿国由此而可能承担的国际责任问题,这样,在阿国没有明确地表示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前提下,国际法院似乎无权审理该问题。因此,意大利请求国际法院首先就自身是否拥有对第一项诉求的管辖权这个先决问题做出裁决。意大利强调指出,就自身第一项诉求而言,华盛顿声明并不能为国际法院审理该诉求提供充分的管辖权基础。

相应地,意大利进一步指出,就第2项诉求而言,要确定是意大利的请求权还是英国的请求权优先,就必须首先确认意大利的请求权。而要就意大利的请求权做出判定,就必然要涉及到阿国1945年国有化法令的效力和阿国可能的国际责任。在阿国没有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前提下,国际法院自然无权处理这一问题。因此,无论是对于第1项诉求还是第2项诉求,国际法院均没有管辖权。

4、英国的反应

对于意大利这一出人意料的突然袭击,作为被告国的英国完全“始料未及”。英国认为,意大利的行为是不寻常的,因为一般的情形是,只有被告国才会质疑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并进而提出“先决反对”。对于意大利先决反对的效果,英国的认识是:该反对不符合华盛顿声明的条件和意图,因而是无效的;应将该反对的提出视同为意大利并没有在华盛顿声明的含义内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因此,该黄金应移交给英国。

5国际法院的立场

国际法院尽管同样认为作为原告国的意大利对管辖权提出“先决反对”确实“不寻常”,但是,国际法院也指出,《国际法院规则》本身并不禁止原告国提出先决反对,因此,该反对是可以提出的;由于意大利的第1项诉求确实涉及到了阿尔巴尼亚可能应该承担的国际责任,而阿国又并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由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严格地建立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之上,在阿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法院管辖的前提下,国际法院无权审理意国所提出的第1项诉求;在此基础上,对于第2项诉求的问题,国际法院自然同样无权审理。

6、策略效果与评论

面对国际法院的上述判决,英国关于移交黄金以部分抵偿的主张,自然无从谈起。该批黄金,由于归属不明,就一直由英国银行代表三国委员会保管。直到1992年,由于阿国同意履行科孚海峡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英国才将上述黄金归还给了阿国。

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在常设国际法院还是国际法院的实践中,原告国在主动提起诉讼后,又反过来质疑法院的管辖权,本案是仅有的一例。在本案中,在阿国没有采取任何司法行动,对自身权益听之任之的前提下,为了防止黄金因此而被直接移交给英国,从而无法在任何程度上保护自身权益,意大利只能首先根据华盛顿声明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国际法院提起针对法、英、美的诉讼。但是,意大利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为了挫败英国的权利要求,意大利并没有将自身的行动自由完全局限于华盛顿声明的框架内,而是通过创造性地解释和适用国际法院的先决反对程序,直接质疑和挑战国际法院对争端实质内容的管辖权。质疑的结果,是将各国对该批黄金的权利要求都予以暂时地冻结了起来,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暂时地获得对该批黄金的所有。意大利通过自己的实践,在国际法院先决反对程序适用的历史上树立了一个经典的先例。

7、背景知识介绍:国际法院的先决反对程序

先决反对是国际法院司法程序中的一个先决性问题。在先决反对问题被提出了的情况下,国际法院关于实体审理的程序就暂时停止;只有在否定性地解决了此问题后,国际法院才能继续就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先决反对主张主要针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或案件的可接受性。提出先决反对的目的,或在于拖延国际法院就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时间,或促使国际法院不受理或审理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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